中心区现在很多建筑工地,总是在施工,对这些工地的施工时间有没有限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15 00:00来源 : 区福田街道办事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修订,2012年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第八十七条明确:“中午”,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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