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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21 10:18来源 : 南园街道办事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后续工作由筹备组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筹备工作。详情可参考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四四号)之附件8(//www.szrd.gov.cn//v2/zx/qwfb/hygg/content/post_1140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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