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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的管辖范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3-30 00:00来源 : 区司法局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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