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30 00:00来源 : 区司法局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等原因确需要外出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省内依法流动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按期到新居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今年底,江苏省将制定流动社区服刑人员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在省内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指导原居住地、外出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变更居住地,办好移管和接茬帮教手续。明年,我省将借助与上海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厅的三省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跨省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移管制度,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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