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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有哪些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30 00:00来源 : 区司法局

  ①居住在县(市)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居住在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设区市的城区。

  ②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应当提前7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的,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③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时间在7日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超过7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④对实施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从严审批其外出申请。

  ⑤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故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⑥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外面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1个月。

  ⑦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24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⑧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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