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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律师转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27 00:00来源 :

特别提示:

1.1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1.3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申报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

(二)律师执业证;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

(二)律师执业证;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

(五)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

(二)律师执业证;

(三)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工作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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