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社会公共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按规定对区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