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的问题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20 15:09来源 :
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街道计生科申请。
2、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做进一步核实。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的、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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