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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等收费免征三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12-29 00:00来源 :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1412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小微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微企业。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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