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入职时,是否有义务告知怀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并不是劳动者的一切情况都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只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工作经历、学历、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与岗位职责相密切联系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是否算欺诈?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其中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就生育问题对女职工进行限制,即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对其录用条件进行限制。女职工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内容。
因此,即便女职工没有告知甚至是隐瞒怀孕的事实,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若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女职工(如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且在招聘时不是基于性别歧视等原因,明确告知了岗位特殊性及不适合怀孕女职工的岗位要求,则应聘者应如实告知是否怀孕。如果在此情形下应聘者未告知真实情况,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