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罗某与王某2019年结婚,婚后夫妻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经常争吵,2023年6月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罗某拒不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一筹莫展,致电妇联求助。
调解员分析
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此前已和罗某约定离婚登记办完就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也多次催促罗某但其一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工作人员致电罗某沟通和了解情况,并告知罗某,鉴于双方已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法履行;如果其在履行过程中有什么实际困难和疑问可以积极与王某沟通,逃避和拒不沟通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激化,也可能最终促使王某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过沟通,罗某表示自己并非反悔,只是最近琐事缠身实在抽不出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也不想因房屋问题和王某到法庭上争辩不休,会尽快和王某协商去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将情况反馈给王某,王某对妇联的帮助表示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后,一方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