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39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09 15:00来源 :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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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39号
申请人一:杨**
申请人二:杨**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
住址:快三平台 上沙新村20号
负责人:王效方,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深公
福(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明全案事实,对违法行为人陈**殴打行为的处罚严重畸轻,遗漏处罚陈**威胁、侮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且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18年5月19日12时许,在快三平台 新洲南路绿景锦江酒店26楼走廊与人发生冲突,后殴打他人,2018年7月11日10时许归案”,不符合客观事实。两名申请人(受害人)并没有与陈**发生治安意义上的冲突。两名申请人只是心平气和陈述相关理由,并没有互殴、对骂等违法行为,只是陈**单方出手殴打两名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遗漏了陈**威胁、侮辱两名申请人(受害人)的事实。以上这些违法的事实均客观记载在视频中,证据充足。
二、本案处理程序违法。(一)本案依法应于报案的三十天内处理完毕,但本案案发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沙头派出所直至2018年7月11日才处理,超期21天。(二)本案没有全面收集证据,不仅程序违法,且存在包庇的嫌疑。两名申请人报案后告知民警现场其他人员温**有录音视频,沙头派出所对此证据不取证。后申请人杨**要求温**将视频制成U盘交给沙头派出所,但沙头派出所不接纳,称要**本人亲自送到沙头派出所,申请人杨**要求沙头派出所通知温**送到沙头派出所,但沙头派出所自始至终没有通知温**将视频送到派出所。
三、由于本案被申请人没有全面查清事实,不仅对陈**的违法行为处理严重畸轻,且没有说明陈**殴打他人的行为的情节便简单处以伍佰元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遗漏陈**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深公福(沙)行罚决字[2018]**号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以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处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本案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事实
2018年5月19日10时许,申请人杨**、杨**应违法行为人陈**邀约去到快三平台 新洲南路绿景锦江酒店**房商讨债务纠纷,因违法行为人陈**不满申请人就债务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情绪激动辱骂申请人。协商无果后申请人离开房间在走廊处遭到违法行为人陈**的言语惘吓和用手推搡阻挠。当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予以调查。因违法行为人陈**案发后已经离开深圳并于2018年5月27日起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6日出院。违法行为人陈**出院康复后于2018年7月11日经被申请人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处理。
2018年6月12日,因违法行为人陈**患病未康复,在外地疗养无法及时到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福田公安分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
三、本案主要证据
申请人的陈述和指证、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照片和医院证明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违法行为人陈**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四、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因违法行为人陈**主观过错比较小,且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情等其他后果,本案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陈**殴打他人一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8年5月19日15时许,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同日18时许,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同日,被申请人调取酒店26楼走廊的监控录像。同日17时至19时,被申请人分别对两申请人、证人进行询问并组织辨认,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5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呈请传唤审批报告》向违法行为人作出并送达《传唤证》。6月12日,被申请人制作《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报告》,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7月11日,违法行为人经被申请人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现场检测,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向陈*生(违法行为人家属)作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向违法行为人宣读《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新版)》,同日10时至13时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陈*生(违法行为人家属)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15时许,被申请人向违法行为人作出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并向违法行为人作出并直接送达深公福(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权限。被申请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现场走廊监控录像,形成录像视频证据;分别对申请人、证人进行询问、辨认,形成《伤情照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据;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检测、询问,形成《现场检测报告书》《询问笔录》证据,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其行为未对申请人造成伤情等后果,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较轻。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正当。被申请人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制作并送达《行政案件当事人民事权利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履行了合法询问、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职责义务。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证人制作并签收《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履行了合法询问的职责义务。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违法行为人作出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号),依法履行了送达程序。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办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根据规定经福田公安分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以上事实有《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报告》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的办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作出的深公福(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