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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18﹞19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8-03 15:00来源 :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酒家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陈**

  被申请人:快三平台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地址:快三平台 侨香三道弘毅路环境监测大楼602

  法定代表人:何如,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对申请人作出海鲜池水泵噪声些微超标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申请人非常重视即刻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陈述说明,被申请人鉴于近年来有一位住民的投诉而不接纳申请人的申述,于2018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书》,在此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辩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过来检测的数据与申请人联系过来的检测数据相差极微,难道被申请人数据绝对准确无误差值吗?测量距离绝对准确吗?测量时周围车水马龙会影响到精准度吗?第二、申请人去年已在被申请人的责令下也更新了设备并第三方检测达标,在之后的日常维修保养也及时迅速,同时被申请人还在申请人涉嫌噪音超标的水泵处也安装了监测器联网被申请人机房,若申请人设备运转噪音超标后台应有数据复核。第三、申请人在一楼,这二十多年来楼上住民都没有反映吵到他们,投诉人曹先生住处在七楼,他搬离该住处到郊外屋住清静十几年了,可能是他近几年身体变差造成精神状态不佳,返来住难以适应华强北繁华的生活,申请人也时常耐心抚慰关心他,同时也对海鲜池水泵等设备精心维护保养,他习惯了郊区安静生活后返回市区居住对周围声音的要求较为苛刻,认为是申请人的运作影响他而向被申请人投诉。综上情况,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8年3月16日夜间至17日凌晨,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检测人员对申请人海鲜池水泵和二楼平台压缩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录像,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18年3月22日,检测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载明检测结果为申请人使用的水泵的噪声(夜间)计算值为66dB(A),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55dB(A))。申请人收到询问通知书后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依法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并于2018年4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福环水告字[2018]第**号),告知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被申请人审议,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录像、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编号:H&S**)、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据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26日送达申请人。

  二、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

  依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及检测报告(编号:H&S**)等可以认定申请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执法程序合法。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被申请人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申辩意见。

  三、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结果达标,主张被申请人委托检测的数据存在误差,测量距离与周边嘈杂的环境会影响精准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行委托的检测与被申请人检查时所进行的检测不在同一时间段,不具备参考性,申请人以此质疑检测报告(编号:H&S**)缺乏依据。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以检测报告的客观数据为依据,与申请人所称的投诉人对噪声的耐受程度无关,并不存在“投诉人对周围声音要求苛刻”而导致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18年3月16日夜间至17日凌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市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海鲜池水泵和二楼平台压缩机产生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测。当日,被申请人制作《询问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3月23日10时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3月27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4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福环水告字[2018]第**号),于4月16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月18日申请人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说明》对处罚提出异议。4月24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8〕第**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26日,申请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申请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海鲜池水泵夜间噪声值为66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编号:H&S**)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三万元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人员对申请人所使用的海鲜池水泵、压缩机噪声进行检测,发现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海鲜池水泵夜间噪声值超标,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正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等关于案件立案、调查、送达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调查、告知、送达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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