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1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4-16 15:00来源 :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10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快三平台 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派出所线人“阿华”在11月16日晚九时许以微信发信息给申请人,说等钱用所以低价出售毒品给申请人,当时申请人拒绝了他。但是他还是到申请人家楼下,把东西分两次放在某个角落让申请人去拿,确认没问题再转钱给他。
在11月21日晚派出所线人阿华又发信息给申请人,让申请人过去他那里,并需要G水(帮助睡眠的饮料)来换取免费冰毒,诱惑申请人过去,申请人说不去。然后又以有客人在不方便为由让申请人送过去,申请人就答应了。申请人到快三平台 巴登街御河堤C座,把东西拿到公寓酒店的912房间,一进房间几名便衣民警就把申请人戴上手铐。在场的还有另外一名以同样方式叫来的人,都戴上手铐,阿华并没有戴上手铐。然后申请人被带上车去往华强北派出所,后来线人阿华就放走了,剩下申请人与另外一个人被录口供并送往梅林派出所拘留。
派出所民警为了达到上级的指标要求,提供毒品给线人,再以低价甚至免费的方式勾引人吸毒,再抓获以完成上级的任务。
依据《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事实
我局根据群众举报,于2017年11月21日23时许在快三平台 巴登街御河堤C栋9楼楼道将涉嫌吸食毒品的刘**抓获,经询问,刘**供述了于2017年11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C座3单元23A住处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2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刘**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
本案复议申请人刘**提出撤销(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本局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称,其是在受到诱惑才吸食毒品,但根据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申请人长期吸食毒品,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2017年11月19日是在无聊的情况下在住处吸食毒品,并未受人诱惑。申请人提出是在受到诱惑才吸食毒品与事实不符。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撤销我局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对申请人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7年11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民警在快三平台 巴登街御河堤C栋9楼楼道抓获申请人。2017年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审批受理申请人涉嫌吸毒案,案号深公福(梅)受案字[2017]**号。同日,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测、询问、拍摄正侧面照片、采集指纹、查询前科劣迹,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制作《询问笔录》《刘**正侧面照片》《人员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辖区治安管理机关,负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权限,其依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询问笔录》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呈请延长询问时限审批报告》,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