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6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3-19 15:00来源 :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6号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
被申请人:快三平台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地址:快三平台 侨香三道弘毅路环境监测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自2007年到2009年期间,共有两台小型单色印刷机,同时也申办了环保批文,并且后续经营主要以模切为主的后道来料加工,无任何污染。2、申请人已经在申报环保批文,快三平台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给予申请人补办批文的时间太短,在此期间,申请人也停止了印刷生产,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执行工作。3、申请人一直以来是合法经营,此次违法是无心之过,是为了企业生存被迫而为之,并且也是第一次,相信也是最后一次。4、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且积极认错的态度,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变更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本案基本事实、法律依据等事项作出说明,答复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市**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快三平台 沙尾路金地工业区115栋二楼**设立印刷项目。被申请人依法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7〕**号),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申请人停止未取得环保审批擅自进行印刷生产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11月24日前补办环保批文。2017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复查,申请人仍然未办理环保审批,仍然在进行生产作业。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环水听告字〔2017〕第**号)。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核查,其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资料、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
据此,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于2018年1月12日送达申请人。
二、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
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资料、询问笔录,以及被申请人政务服务科的查询结果,可以认定申请人在现生产地址进行印刷加工生产活动未办理环保审批文件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执法程序正当合法。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此前办理的环保批文(深福环批〔2007〕**号),地址位于快三平台 沙尾路金地工业区**。现申请人经营地址已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7〕**号),责令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前补办环保批文。直至2017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复查时,申请人仍在开展生产活动,仍然未办理环保审批文件。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罚款金额为最低标准,不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快三平台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17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快三平台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在金地工业区115栋**进行印刷加工类生产,且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申请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现场予以拍照,询问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立案,10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7]**号),并于10月27日送达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未取得环保审批擅自进行印刷生产的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11月24日前补办环保批文。12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仍在进行生产作业,且无法提供环保审批文件,被申请人对现场拍照记录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环水听告字[2017]第**号),告知申请人拟对其处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经申诉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114项,印刷类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八条规定:“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两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存在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印刷生产的违法事实,经立案、告知、申诉、送达等程序后,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