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24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8-05 11:33来源 :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24号
申请人:彭**
委托代理人:纪泽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所:快三平台 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以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父亲彭**在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广州增城区**医院**医院项目部担任施工员。2019年4月30日16时,彭**在公司加班期间突发疾病于2019年5月2日11时50分脑死亡。从突发疾病到脑死亡的时间间隔不足48小时。申请人自2019年5月2日开始就尝试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消极应对。被申请人也没有在履行法定职责搭建沟通渠道协调**公司与申请人进行洽谈赔偿事宜。
2019年5月29日上午9点多,申请人沟通无门,继续在**公司大堂尝试与**公司进行洽谈。申请人没有做任何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事。
2019年5月29日上午9点多,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简称“福保派出所”)葛**警官把申请人带回派出所,与申请人说去所里了解情况,且强调多次不是抓申请人(因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去了快三平台 信访局,葛**警官约申请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申请人由于母亲身体不适并未过去,葛**警官本打算当晚直接过来酒店找申请人,但是没过来,所以葛**警官2019年5月29日上午9点多就带申请人前往派出所了解情况了)。
2019年5月30日凌晨0时53分,被申请人作出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5月29日“辱骂、诋毁”**公司。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以下事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彭**等人自2019年5月14日至今,多次在**公司通过举遗像、坐大堂地上、辱骂、诋毁**公司形象等方式扰乱**公司正常办公秩序。”被申请人应就此进行举证,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造成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要求有相应后果的。被申请人应就损害后果进行举证,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证据不足。
3.违反合理行政原则,没有考虑相关因素,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考虑与其管理事项有关的因素。至亲离去,白发人送黑发人。用工单位**公司存在1)未签劳动合同2)没购买社保3)加班等违法事实,且消极应对死者家属。只要**公司能够积极面对,例如请申请人到会议室坐、找公司管理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申请人也不至于在2019年5月29日坐在**大堂。法律不能要求群众在至亲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之后在家里坐而不去向用工单位沟通协商。2019年5月29日上午,申请人就是要过去**公司争取沟通协商。被申请人不解决申请人实际困难、不考虑相关因素,执法简单粗暴。
4.用并非形成于2019年5月29日的证据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申请人2019年5月29日决定处罚申请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以下事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彭**等人自2019年5月14日至今,多次在**公司通过举遗像、坐大堂地上、辱骂、诋毁**公司形象等方式扰乱**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在案证据已经足够证明被申请人用并非形成于2019年5月29日的证据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没有做任何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事,被要求过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接下来就被行政拘留了。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1.一事再罚。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以下事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彭**等人自2019年5月14日至今,多次在**公司通过举遗像、坐大堂地上、辱骂、诋毁**公司形象等方式扰乱**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即是该行政处罚是对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29日的所有行为”进行处罚。但是2019年5月22日前(具体日期不详)、2019年5月22日都已经训诫过申请人,申请人即便有违法行为也已经接受过行政机关的处理,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之前的已经接受过处理的行为都再次作为处罚事由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原本已经接受过处理的行为一并进行评价,重复处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原则,属于程序违法。
2.没有回避。在先训诫过申请人的民警参与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程序违法。由于在先程序已经对申请人训诫的原因,属于确实可能影响客观中立的情况,已经参与了在先调查的警官,已经先入为主了,不适合在处罚程序中参与。
3.非法剥夺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2019年5月29日凌晨00:53(过了24点,时间应属于2019年5月30日)通知申请人关于拘留的决定,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拘留通知书》。签之前申请人表示要申诉,被申请人办案警官表示那些事等申请人出来再去申诉。被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进去前”就听取陈述申辩。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听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处罚行为不成立。
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福保派出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协调**管理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该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迫于无奈进行私力救济。福保派出所于2019年5月14日(派出所有相应笔录证明)就已经知悉申请人因父亲在**公司加班期间突发疾病于48小时内脑死亡需要与用人单位**公司进行协调。但是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28日共计15天的时间里均未能成功协调。申请人在**公司所在地讨要说法属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私力救济。要求申请人不与违法用工的单位讨要说法没有期待可能性。
2.**公司有过错。首先是违法用工,且申请人父亲彭**死亡后没有派员就员工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事宜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公司存在1)没签劳动合同2)没购买社保3)加班等违法事项。且就该员工的死亡,**公司从未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该有的义务,起码派个管理层来进行沟通,或者引导申请人到其合理的地方例如办公室进行沟通。但是**公司都没有这么做,导致申请人沟通赔偿事宜无门。
在这种前提下,在申请人2019年5月29日没有做任何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明显不当。
四、申请人并没有“扰乱企业秩序”的违法行为,更没有造成“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是一个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民事沟通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要求有后果的。被申请人应就损害后果进行举证。
首先,申请人没有“扰乱企业秩序”的主观故意。**公司并未派员与申请人进行谈判。被申请人也没有在履行法定职责搭建沟通渠道协调**公司与申请人进行三方沟通洽谈赔偿事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叫申请人去相关会议室进行洽谈,事情发生之后,不正视不面对。相对于申请人坐大堂的行为,**公司的违法用工、消极面对死者家属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申请人洽谈无门没有选择才被迫无奈坐在大堂。是得放下多少尊严才坐公司大堂,因用人单位**公司敷衍塞责申请人在至亲刚离去的情况下艰辛寻求沟通渠道内心是需要多坚强。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洽谈而申请人拒绝洽谈偏在大堂闹事那才能够成立“扰乱公共秩序”。
其次,申请人没有造成**公司“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寻求沟通、合理维权,并未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但是却被被申请人决定行政拘留5日,这个处罚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
五、对于社会矛盾,行政机关得履行职务搭建沟通渠道,解决实际困难在先,不能一味压制寻求权利救济的个人,否则是滥用职权甚至是渎职的行为
被申请人知悉该事件之后,未及时有效处理或者疏导,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申请人只能私力救济到**公司大堂寻求沟通渠道。
六、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处罚的情形
申请人坐**公司大堂是在没得选的情况下,**公司不接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坐在**公司大堂没有危害后果,**公司的生产、营业没有受到损害,这个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危害后果,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被申请人经依法查明,2019年5月14日至5月28日,申请人因其父亲去世之事,多次到位于本市快三平台 的**公司,在该公司大堂以举死者遗像、跪地、静坐等方式,扰乱该公司秩序,致使该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申请人不听劝阻。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即本行政复议案的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单位的陈述、出警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本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将违法行为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依法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扰乱**公司秩序并致该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在申请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其具有的权利义务,在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已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相关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5月28日15时许,**公司委托王**到福保派出所报案,并提交《关于彭**家属严重扰乱我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报案说明》、录像等证据材料。同日,福保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2019年5月28日15时17分至15时54分,16时41分至16时43分,福保派出所询问王**,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同日,福保派出所制作《照片说明书》,王**进行备注说明。同日,福保派出所制作《传唤证》,传唤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10时前到福保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9年5月29日,福保派出所民警制作《抓获经过》。2019年5月29日10时48分至12时10分,福保派出所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同日,福保派出所制作《照片说明书》,申请人进行备注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于18时12分签名并注明“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2019年5月30日0时53分申请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可认定申请人存在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予行政拘留五日合法有据。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