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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19﹞37 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0-31 15:20来源 :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37 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快三平台 人力资源局

地址:快三平台 福民路123号快三平台 委办公大楼20-21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NO:**《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在快三平台 人力资源局信访调解中心反映**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用人单位克扣员工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加班费;2.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当月工资。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发出告知书: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NO:**告知:1.经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单位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对该告知书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在告知书中被更改为“用人单位每月需按照合同约定15日支付上月工资”。特申请复议,请求确认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当月工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当时已确认申请人的具体举报请求。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再次更改请求的行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受此影响。

  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申请人问:“你反映的具体举报请求是什么?”他答:“1、举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需按照合同约定15日支付上月工资;2、举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加班费。放弃其他举报请求。”嗣后,被申请人已按照其举报请求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确认,用人单位已按照其与申请人以及其他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申请人举报请求的内容实际已经实现。该项请求由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台账及考勤记录为证。在行政复议阶段,申请人提出新的举报请求,将要求**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需按照合同约定15日支付“上月工资”,变更为要求“当月工资”。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变更的请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申请人举报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的情况,被申请人调取了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考勤统计表等资料,并随机选取劳动者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加班费的情况。

  二、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本案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赋予的行政职权立即受理案件。受理案件后,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依法查阅相关的考勤统计表、工资台账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本案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经查:2019年7月3日,申请人向快三平台 劳动信访调解中心举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劳动保障违法情况,该中心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7月9日决定立案查处,7月15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中确认举报请求为:“1.举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需按照合同约定15日支付上月工资;2.举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加班费。放弃其他举报请求。”之后被申请人向被举报公司调取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表、考勤表,并于7月30日向被举报公司委托人陈**进行询问,7月31日向被举报公司两名职工林**、曾**进行询问,并调取两人《劳动合同》。9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NO:**),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具有处理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举报的职权。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举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本案申请人是以举报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1.每月需按照合同约定15日支付上月工资;2.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加班费”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向被举报公司进行调查,查明:1.被举报公司均在每月15日前支付员工上一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2.不存在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加班费的情况。《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撤销立案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确认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当月工资行为确认违法”的复议请求,与被申请人作出《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不同,属于对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事项,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快三平台 人力资源局2019年9月2日作出的《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NO:**)。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三平台 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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